发布日期:2022-09-09 浏览次数:0次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持续做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在全国部署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出台265项激励政策,为9万余家企业免费培训37.4万人次,127家认证机构为36个行业5639家小微企业实施了精准帮扶,95.88%的企业反馈提升效果明显,提升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了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按照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助企纾困”帮扶作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提升行动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持续深入推进提升行动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化各项工作举措,将提升行动不断推向深入。要加强对本辖区提升行动的统筹安排,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本辖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参与意愿的认证机构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各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紧贴地方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主动为小微企业提质增效和地方产业发展服务。要创新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聚焦小微企业质量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并根据不同产业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要增强公益服务意识,酌情减免或灵活收费,用高质量的工作成果打造口碑,树立认证行业的良好形象;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为认证机构做大做强打牢基础。
为加强对提升行动的工作指导,认监委组织编制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指南》(2022版)(附件1)。各单位可参照该指南,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发挥试点带动作用,促进区域支柱产业发展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传统产业等入手,在政府引导激励、政策融合创新、持续跟踪帮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提升行动的“乘数效应”,实现“帮扶一家、惠及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继续争取在财税、金融、人才等方面制定出台扶持激励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和认证机构持续参与提升行动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提升行动工作成果的总结和推广,带动行业整体提升。
认监委将在部分具有较强集聚效应和代表性的区域产业开展首批区域试点工作(区域试点名单见附件2),试点周期为2—3年,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地方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牵引,将提升行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和模式,探索提升行动助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区域产业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形式、工作内容、创新做法和预期目标;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要做好区域试点调研、信息反馈和成效评估工作,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扩大提升行动影响力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的频次、力度,充分发挥企业现身说法、情景示范的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扩大提升行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总局认研中心要采取“共建共用”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www.zrpx.org.cn)功能,并在视频媒体平台开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宣传账号,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精品课程和短视频宣传材料。
四、评估考核和材料报送要求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今年认监委将继续委托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开展提升行动成效评估工作。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按照如下要求做好自评估工作,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区域试点材料。请参与区域试点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格式要求见附件3)。
2、成效评估材料。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组织被帮扶企业完成调查问卷(附件4)线上填报工作,并提交“提升行动”自评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1)、5个优良案例(格式要求见附件1)和其他成果材料。
3、培训宣传材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随时报送本辖区质量管理微课程、优良案例微视频、宣传片、报刊文章等培训宣传材料,培训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今年提升行动成效评估体系。
(二)认证机构
1、提升行动倡议。请各认证机构于2022年9月30日前,签署并提交《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倡议书》(附件5)。此前已签署过倡议的机构不必重复提交。
2、认证规则。请在认监委备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于2022年9月30日前,提交《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附件6)以及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全文、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全文。
3、提升行动总结。请开展提升行动的认证机构于2022年11月30日前,提交《“提升行动”认证机构统计表》(附件7);自愿提交提升行动自评报告(格式参考附件1)和1个优良案例(格式参考附件1)。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已推荐的优良案例,不必重复提交。
4、培训宣传材料。随时提交本机构制作的质量管理微课程、优良案例微视频、宣传片、报刊文章等宣传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请统一报送至提升行动工作邮箱xwqyzlgltxrztsxd@126.com。
五、联系方式
总局认证监管司 朱宁馨010-82262702
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席倩倩010-82261478
总局认研中心 汪红燕010-82262726
附件:
“提升行动”工作指南(2022版)
2.“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名单
3.“提升行动”区域试点实施方案(格式)
4.“提升行动”企业调查问卷
5.“提升行动”倡议书
6. 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备案信息表
7.“提升行动”认证机构统计表
认监委秘书处
2022年9月2日